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介绍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近日,重庆市通过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维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办法明确了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并详细阐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而公安机关则负责对特定类型的噪声进行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管理部门等也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相应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该办法还强调了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噪声污染的防治。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必须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合理设置噪声防护隔离区域。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从事相关活动。对于新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其配套的公用设施隔声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该办法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为重庆市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活环境。
该办法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检举和投诉噪声污染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市民进行投诉和举报。这充分体现了重视民意,加强与民众互动的决心,也进一步增强了该办法的可行性和实效性。第十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对声环境进行详尽评价。尤其要公示销售住宅的噪声污染状况及防治举措。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噪声,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若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本市标准,需按相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如未能如期完成治理,将被责令停业、转产、搬迁或关闭。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倡导使用低噪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被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产品和设备。
第二十条: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源、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需公示项目信息、联系方式及可能产生的噪声和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除特定情况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若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需提前报批并公告附近居民。环保部门应监督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高考、中考期间及前后,禁止在噪声敏感区域进行夜间施工,特别是在考场周边100米内。
第二十四条:新建交通干线应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区。若无法避免,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也要符合噪声防护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需符合低噪声路面要求,减速带设置应优化并采用低噪声材料。
第二十六条:禁止拆卸或非法改装机动车消声装置,机动车辆需经过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噪声排放要求的机动车辆需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和路段不得鸣笛。主城区及其他区域的禁鸣路段由相应公安机关划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需符合规定。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特殊喇叭和警报器。
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对港口、码头、车辆修理场所、船舶、通用航空器及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等进行规范,以防止环境噪声污染。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需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行集会等活动时,不得产生扰民的噪声。在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等机具时,同样不得产生扰民噪声。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综合措施,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在城市的喧嚣之中,为了守护宁静的家园,我们对噪声污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在每日的繁忙时段,即在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我们严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装修或其他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这是为了尊重每一个渴望安静午后和宁静夜晚的家庭。
对于高音喇叭或其他高音响器材的使用,我们更是慎之又慎。只有在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下,或者在经过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中,才能使用这些设备。商业经营中,我们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免打破城市的和谐音符。
空调器、冷却塔等设施的噪声排放也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这些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我们将依法追究责任。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设立所的,将面临罚款。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未按规定改正,也将受到罚款处罚。对于违反规定排放噪声的个人或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当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并依法赔偿损失。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纠纷,可以由相关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违规行为,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希望能够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让每一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宁静的午后和安静的夜晚,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静的环境中成长。这是我们最大的愿望,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为了城市的美好明天,让我们共同努力,遵守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守护我们的家园,让宁静回归生活。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简述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保障其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
城市快速路是指具有特定设计和设施的城市道路,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其附属设施包括排水设施、安全设施等。本办法涉及的城市快速路管理包括其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的直接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国土、园林等也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管理。
第四章管理原则与要求
城市快速路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高效便民的原则。管理过程应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快速路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规划与建设
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规划,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建设过程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快速路,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出入口设置与安全管理
城市快速路与其他道路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规程,严格控制增设。确需增设的,需经市人民审批。城市快速路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主要进行绿化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非道路设施的建筑物。特殊情况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埋设管线、电缆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交通标志与设施管理
城市快速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管理按照主城区现行城市道路的管理体制进行。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的分界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在分界点设置明显的分界标志和城市快速路标志。内环快速路和机场快速路的路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通过该办法,旨在确保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的安全、畅通与高效运行,为市民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关于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的线路特点及其相关设施的讨论
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作为中国首次引进的中运量胶轮单轨系统,展示了独特的线路特点与工程技术。这条线路的建设过程中,面对重庆市地形起伏大、道路狭窄的挑战,线路设计者巧妙地将线路沿既有道路中心线架设,并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使得线路得以顺利建设并投入运营。
在工程建设中,为了减少拆迁量、降低造价,选择了人流量相对较少的嘉陵江滨江路及李子坝正街穿隧道至大坪。这种决策不仅减少了拆迁量,而且使得线路更加贴近市民生活,方便了市民出行。该线路还采用了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具有噪声小、转弯半径小、爬坡能力强等特点,使得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在众多的交通方式中脱颖而出。特别是经过5年的运行,被誉为“中国最安静的轨道交通线”,充分体现了其环保、舒适的特性。
对于城市快速路和内环快速路,为了确保其安全、顺畅的运行,实施封闭式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对于具有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城市快速路,如机场快速路中的渝北区人和1814界桩至渝北区双凤桥1792界桩路段,更应加强管理,确保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对于社区问题,市民如有投诉需求,可以拨打市长热线12345,也可以前往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举报。社区问题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权益,应当得到及时的关注和解决。
在成都地区,声屏障厂家如成都久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科环声屏障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等都在积极生产声屏障产品,为城市的降噪环保贡献力量。对于中交漫山后面的六纵线快速路,项目方已经开始准备加装声屏障以避免噪声超标问题,同时还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大货车、渣土车上路,给道路周边市民一个安静舒适的休息环境。
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展示了中国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创新与技术实力。城市快速路的管理、声屏障的生产与社区问题的投诉解决等,都是城市建设与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我们生活中,噪声污染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对此,重庆设立了多个投诉热线以应对各类噪声问题。以下是详细的投诉渠道和相应部门的职责:
1. 环保部门:设立12369环保热线。如果您遇到工矿企业生产噪声、建筑工地22:00至次日6:00擅自施工噪声、经营性文化所的固定声源噪声等问题,可以拨打此热线投诉。
2. 城管部门:设立12319投诉热线。如果您遇到主城区主干路两侧因设置声屏障或市政维修工程产生的噪声污染,可以拨打此热线投诉。
3. 城建部门:设立966566热线。如果您遇到建筑施工工地人为噪声、建材装卸等噪声问题,可以拨打此热线投诉。
4. 文化部门:设立63895777热线。对于经营性文化所的非固定声源噪声,如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等引起的噪声污染,可以拨打此热线投诉。
5. 公安部门:设立110热线。对于机动车辆乱鸣喇叭、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以及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等问题,可以拨打此热线投诉。商业经营活动、市区噪声敏感区域的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等产生的噪声也可向公安部门投诉。
6. 交通管理部门:设立96096热线。针对高速公路及所管辖公路噪声、船舶噪声等问题,可以拨打此热线投诉。
7. 海事部门:设立12395热线。针对长江干线重庆段、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下江域的船舶噪声问题,可以拨打此热线投诉。
8. 工商部门:设立12315热线。如果遇到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里无证照开设的加工、维修点产生的噪声问题,可以拨打此热线投诉。
关于工厂使用的隔音板是否有效隔音的问题,隔音板相较于玻璃来说具有较好的隔音效果,特别是在同等条件下价格相对更为划算。关于玻璃钢的厂家,您可以在网络上搜索相关的生产厂家或者联系当地的经销商进行咨询。
遇到噪声污染时,具体的投诉部门可能会因地域而异。建议您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投诉。重庆地区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投诉途径,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投诉。各地的法律法规都在保护公众免受噪声污染的影响,如果您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解决。
为了更好地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至关重要。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们的生活环境创造一个和谐、宁静的空间。在繁忙的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噪声污染,这些噪声不仅扰乱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也影响了我们的心情。如果您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感受到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的干扰,或者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时感受到噪声的侵扰,特别是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产生噪声时,请立即拨打110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
交通噪声污染同样不容忽视。当您遇到机动车辆乱鸣喇叭、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扰民的情况时,同样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诉。如果您身处主城区主干路两侧,感受到噪声污染需要设置声屏障,可以拨打12319向市政管理部门反映您的困扰。至于高速公路及所管辖公路的噪声扰民问题,96096热线将是您的投诉渠道。
当船舶噪声污染闯入您的生活时,根据不同水域,您应当选择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上河段的船舶噪声扰民问题,请通过96096向市交委投诉;而长江干线重庆段、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下江域的船舶噪声污染情况,则请拨打12395向重庆海事部门反映。
在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如果加工、维修点产生的噪音污染影响了您的生活,您可以拨打环保部门的12369热线或者工商部门的12315热线进行投诉。您的声音会被听到,您的权益会得到维护。
生活在这个城市,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宁静和谐的环境。面对噪声污染,请勇敢地站出来,拨打那些为您提供的热线,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问题。您的行动将带来改变,让我们一起为创造一个更安静、更美好的生活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