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举办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引言
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并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了解。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在资讯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约定的时间在公司位于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的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周方洁先生主持。现场秩序井然,参会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同步进行,确保了股东权益的充分行使。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及时统计了投票结果,并公开宣布。网络投票环节也按照既定程序顺利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整个会议过程中,参会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证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审议议案的法律分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记录,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且会议的审议议案得到了合法有效的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涵盖了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特邀律师等。以下是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审议议案的深入分析:
一、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来说,出席会议的股东在收市时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身份得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确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特邀律师也出席了会议。这些人员的出席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利。
二、审议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计划等。这些议案均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并且经过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也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保证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三、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股东能够便捷地参与投票。在投票过程中,计票和监票工作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确保了网络投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审议议案的程序和结果也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这不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权益的重视,也展示了公司在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上的规范运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过仔细审查,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举办的股东大会的合法性提出如下结论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流程严格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人员,其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了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公正、透明,充分体现了股东的意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此次法律意见书的签署表示严肃与认真。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特此签署本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颜华荣律师
经办律师:张帆影律师、沈辉律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此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