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带来什么启示
近日,一场历经九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终于落下帷幕。原告环保组织与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法院组织下签署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为这起备受瞩目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划上了句号。
据悉,被告陆良化工因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诺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致力于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并进行补偿性恢复。就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验收的必要费用支付人民币308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用。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堪称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样本,对于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借鉴价值。其中,环保部门的积极参与成为这起案件的亮点之一。原告方除了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还有原曲靖市环保局。环保部门的参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告和被告双方力量不对等的局面,也为今后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启示。
调解书中还明确了被告陆良化工应对“铬渣堆存场西南侧农田”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进行调查与风险管控。这一结果在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中尚属首次,标志着污染企业对受害民众承担侵权责任,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新思路,增进了公益诉讼的“人本”内涵。
尽管这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有着破冰意义和独特的样本价值,它也充分暴露出公益诉讼的种种尴尬和困境。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取证难和高额鉴定费的问题。在环保组织的取证过程中,污染企业的不配合成为一大难题。曲靖铬渣污染案的整体鉴定费用高达300万左右,让环保组织难以承担。
由此可见,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仍然缺乏有力的支持机制,诉讼双方资源、力量严重不对等。这起案件也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起点。只有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建立资源支持机制,解除环保组织的后顾之忧,环境公益诉讼才能更加轻松有效地进行,避免陷入耗时漫长的持久苦战。
这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虽然落下帷幕,但其带来的影响和启示将持续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们期待在未来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能看到更多的力量参与进来,共同守护我们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