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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自行监测(企业环保自行监测管理规定细则)

来源:www.huanbaole.com    编辑: 环保网     时间:2025-09-11点击: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1. 法律基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所有排污单位均需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2. 适用对象:包括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重点/简化管理)及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后者虽无许可证但仍需按专项法律要求监测。

二、核心管理要求

1. 监测方案制定

  • 需明确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方案需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 2. 监测实施规范

  • 频次:自动监测需全天连续,手工监测频次按许可证或技术指南执行。
  • 数据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需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 3. 信息公开

  • 监测结果需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重点单位数据需上传至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平台。
  • 三、违规处罚

    未按规定开展监测、数据造假或未公开信息的,将面临2万至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操作建议

    1. 委托第三方监测:选择具备CMA资质的机构,签订合同时明确责任条款。

    2. 质控措施:通过盲样考核、复核数据等方式确保监测质量。

    3. 动态调整:生产工艺或排污状况变化时,需及时更新监测方案。

    如需具体行业技术指南,可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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