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矿业权人不履行环保等义务 可认定合同
中新网报道,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重要的司法解释。这项解释针对矿业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核心内容在于,矿业权人在约定中如果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修复等重要义务,或者未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认定其合同无效。
最高法今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这一《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回答媒体提问时,深入了矿业活动中的环保问题。当前,一些自然保护区内仍存在非法勘查和开采的违法行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自然保护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问题。
环境保护部的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表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环境的属性,特别是在资源的勘查、勘探、开采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他进一步提到,最近中办国办通报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对此类问题,已经对地方党政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出了严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在《解释》的23个条文中,至少有6个条文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例如,《解释》的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矿产资源的受让人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且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那么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别涛强调,这些条款是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并充分吸取了地方审判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他进一步称,在国土开采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破坏的案例很多,这些保护区之所以被划定,是因为它们具有特殊的生态价值。如果开发权人只算小的经济账,而不考虑大的环境账、生态账,那么行政机关将处理,人民法院也会依法认定这类合同无效。如果造成损害,相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为矿业权活动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对于那些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环保责任的矿业权人,这一《司法解释》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