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举行了盛大的临时股东大会,以下是这次大会的决议公告。该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已经郑重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绝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下是会议的详细内容: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概况
本次大会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园E区劲旅环境隆重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得到了公司董事会的有力召集。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下午准时召开,而网络投票则贯穿全天。会议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园E区劲旅环境大厦内。现场会议主持人由董事长于晓霞女士担任。此次会议的召开与出席情况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及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代表股份数达66,375,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较大比例,显示了股东对公司事务的高度关注与支持。与会者中,不仅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有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成功审议通过了多项重要议案。其中,《关于变更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获得了股东的高度支持,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近九成九。此议案为特殊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显示了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另一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也获得了股东的广泛支持。所有议案都在严格的表决程序下完成,得到了专业律师的确认。
三、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刘倩怡和黄孝伟两位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全程进行了法律观察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他们认为,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这一结论进一步证实了此次股东大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欣然公告:
在2022年8月26日,我们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获得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现向广大股东及公众发布相关文件。
关于公司股票的相关事宜,我们也有重要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为27,848,33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4.51元。
关于股份锁定期,我们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作出郑重承诺。他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他们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后的锁定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他们将自动延长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我们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以及公司股东劲旅投资,都作出了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传华、黄增荣也作出了类似的承诺。他们不仅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会转让股份,还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他们违反这些承诺,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每一位股东负责,对中国资本市场负责。我们将继续努力,为股东和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2-010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结束。
再次感谢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公司的发展,为股东和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经过深入研究与核查,以下是相关情况的详细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正式上市,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进行交易。自上市以来,公司股票表现稳定,自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5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4.51元/股。这一情况触发了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的承诺。
依照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安排及相关股东的承诺,相关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这一决定是为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股份的稳定性。在此延长期间,任何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也将遵守相关承诺。具体解除限售的日期将以公司公布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已经得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34.51元。
公司相关股东对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十分明确。除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之外,其他相关股东也做出了相应的承诺。这些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内不转让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延长锁定期等。如果未履行这些承诺,相关股东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次股份锁定期的延长是相关股东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表现,也体现了他们对公司的信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表示支持,并将继续关注公司的后续发展。
三、关于公司股东承诺及股份锁定的事项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涉及到一系列重要的承诺和股份锁定事项。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他们承诺在特定时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并且会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一承诺的实质内容如下: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的特定时间段内,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这部分股份。这段时间的设定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股份稳定,维护公司的长期价值。
对于在公司股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减持股份的股东,他们承诺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收盘价也会相应进行调整。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股价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也有相应的承诺和限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他们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有一定的限制。即使离职,也必须在半年内保持股份的锁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管理层稳定,防止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近期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根据之前的承诺,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了六个月。这一举措再次体现了公司对股东和投资者的负责任态度,旨在维护公司的股价稳定。
四、关于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过仔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完全符合之前的承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此表示无异议,并强调了其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五、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以及与会人员的资格等问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表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与会人员的资格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XXXX年8月25日如期举行,会议期间实施了网络投票环节。对此,我们进行了详尽的考察与验证。
一、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与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XXXX年8月25日全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分别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参会股东可通过这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投票。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包括现场股东、网络股东、公司高层管理和我们——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过验证,所有参与者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大会对既定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 表决程序:
现场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网络股东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为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大会在审议重要议案时,特别采用了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方式。
经过我们的核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表决结果:
经过统计,本次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详细如下:
对于第一个议案,大部分股东表示同意,但也有一些股东表示反对或弃权。在中小股东中,有一部分表示支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表示反对。
对于第二个议案,同意的票数占多数,反对和弃权的票数较少。在中小股东的计票中,也有类似的趋势。
我们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参与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论意见
经过深入研究,天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程进行了细致的观察与分析。基于我们所掌握的事实,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严格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无任何违规之处。对于参加会议的人员,其资格审核与程序遵循了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了股东大会的公正公开。
在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方面,我们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公正,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都得到了充分尊重与保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这一结论并非轻易得出,而是基于我们对事实的全面理解和对法律的专业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于安徽省合肥市签署,具体日期已填写。为确保正式性,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为正本,另一份为副本。
在此,我们代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由负责人卢贤榕亲自签署,同时经办律师刘倩怡和黄孝伟也共同确认。
本次法律意见书的发布,旨在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传递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各方对公司的运营状况有清晰的了解。我们感谢中证网的作者提供这一机会,使我们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公司的发展动态,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
注:文中涉及的具体日期、签署地点等细节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