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华宁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华宁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由华宁县人民正式颁布实施,旨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为当地居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基本介绍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华宁县县城规划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当这些声音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準时,便被视为环境噪声污染。
二、总则
为了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县和宁州街道办将其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并根据规定划定各类标準适用区,建设县城环境噪声达标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和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广电、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也按照各自职责负有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前,需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符合环境噪声标準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需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準或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标準要求。
对于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必须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排放噪声超过标準的单位,需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对于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县人民将责令其限期治理。
四、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声音。在县城建成区内,工业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準。禁止在医疗、文教科研、机关办公、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内新建或扩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对于已存在的经营活动,如果噪声排放不达标,必须进行治理。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五、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声音。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其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在县城建成区内,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报。在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在特定时间内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该办法的实施将为华宁县居民提供一个更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十九条,在县人民管辖的中考、高考或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针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县有权采取临时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将在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后实施。特别是在中考、高考前的七日内的每日晚上八时至次日早晨八时,以及整个中考、高考期间,学校周边和居民住宅区的建筑工地必须停止所有产生噪声的施工操作。在考点周围五百米的范围内,所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都将被严格禁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定义了交通运输噪声,指的是各类交通工具运行时产生的干扰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噪声敏感区域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等,与交通要道应保持适当的距离。若无法保证这一距离,建设单位应采取如设置声屏障等有效措施来减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要求机动车辆的消声装置和喇叭保持良好有效,严禁非法改装或拆除。在禁鸣区域,任何机动车都不得鸣喇叭,除非是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等。在非禁鸣区域,机动车鸣喇叭的时间不得超过0.5秒,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三次,长时间鸣喇叭是严格禁止的。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定义了社会生活噪声,指的是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由人为活动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五条指出,新建或改建的文化所如果边界噪声超标,相关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对于城内的酒吧、歌舞厅等场所,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边界噪声。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区内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或其他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商家不得将音箱、喇叭置于街面播放。第二十七条强调在噪声敏感区域内使用声源设备需符合国家环境噪声规定。第二十八条指出,在公共场所组织活动使用音响设备时,音量不可超标,以免干扰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居民楼内特定时间段内禁止使用噪音工具进行装修等作业,以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对于电梯噪音超标的情况,建设或物业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要求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单位配置噪音控制设施,包括油烟净化装置和排放管道,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排放管道的设定应考虑到周围建筑物,确保排放口不会影响到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