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况要求调整
生态环境部已明确取消原验收工况需达到75%以上(含75%)的硬性要求。现行标准规定:若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另有规定,则按其执行。
2. 工况记录方法
生产制造类项目:
产品产量核算法:多工序项目需记录各工序产量(如钢铁行业),连续生产项目按最终产品核算(如半导体行业)。
原辅材料核算法:长周期生产项目按主要原料处理量核算(如船舶制造业)。
公用市政类项目:
电厂:火电以发电量衡量,热电以蒸发量衡量。
污水处理厂:通过进口累计流量数据核定工况。
3. 行业特殊规范
造纸、汽车制造、石油炼制等7大行业需遵循对应的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例如钢铁工业需按《HJ 404—2021》执行验收监测。
4. 监测与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需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影响类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项目则按生态影响类技术规范编制。
验收意见需包含环保设施调试效果、排放达标情况等核心内容。
5. 责任与时限
建设单位是验收责任主体,验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最长可延至12个月。
无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不得开展调试。
建议具体操作时结合项目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并确保监测数据与工况记录的匹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