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首个国家级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法规即
国内营商环境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迎来重大利好时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牵头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社会各界反响热烈,众多专家围绕征求意见稿展开深入讨论,纷纷建言献策。专家指出,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改善,多部委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此次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仅是对过去经验的固化,更是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举措。
《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在结构上,虽然分为七章68条,内容丰富,但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偏少。专家们认为,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如何将政策性的内容转化为法律,增强条例的科学性和确定性至关重要。“政务服务”一章与营商环境的改善关联度不高,需要更加紧密地结合。
在内容方面,部分条款存在表述不够严谨的问题。例如,“市场环境”和“法治保障”的表述需要更加精确。《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内容较长,更像是政策性文件而非行政法规。专家们建议重构立法体系,使其更加符合行政法规的特点。
关于诚信的问题也备受关注。在总则部分,专家建议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强调诚信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关键作用。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应当旗帜鲜明地体现在总则部分,并作为独立章节予以安排。
除了诚信,专家们还建议进一步厘清立法目的的逻辑关系。《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包括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专家们认为这些目的的内在逻辑关系需要明确,以确保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诚信的呼唤
近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营商环境优化方面提出了诸多重要建议。尽管文件内容涵盖了诸多领域,其中涉及诚信问题的内容却仅有一条,显然在这一关键领域需要更多的重视和浓墨重彩的描绘。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条规定,国家拟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营商环境评估。此举旨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形成良性竞争的氛围。在马怀德教授看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建立不应仅限于国家垄断的权力,而是应鼓励社会按国家要求来参与建立。他建议将条款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建立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统一标准”。
除了对诚信和评价体系的关注,马怀德教授还深入了文件中的其他几个关键点。关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方式,是《征求意见稿》中的另一重要内容。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审慎的行政措施。马教授认为这一表述过于抽象,需要更明确的定义和区分。他强调,在涉及食品药品和环境等重要领域,必须依法严格处理,不应因审慎而突破法律界限。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时的一些规定也引起了马怀德的关注。他认为,在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时,除了现有的规定外,还应增加关于检查的频次和内容的相关要求。对于没有投诉举报、没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应减少或免予检查。马怀德强调,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一个风险点,其规范重点应在于检查目的的正当性。
中央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杨伟东教授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强调需要明确《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杨教授指出,《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存在重复,这就需要认真处理这部行政法规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完善,特别是在诚信、评价体系、一般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方式等方面,以期为我国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