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现状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20%、10%、10%。
第四条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数据采用滨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滨州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市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有关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和优良的县(区)。
第七条市环保局、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考核得分=(全市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全市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全市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全市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综合考核得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得分×70%+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考核得分×3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分。
某县(区)补偿资金额度=综合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八条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九条各县(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