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等15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8]7号),我部组织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37175@qq.com。
2、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邮编43001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
附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征求意见稿)
注: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第一次修订。与GB/T18920-200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注: 调整了消防用水的适用范围;
注: 增加了水质指标项目,基本控制项目由GB/T18921-2002的13项增加至14项,增加大肠埃希氏菌指标;
c)增加了选择性控制和跟踪指标,包括氯化物、硫酸盐、挥发性有机物(VOC);
d)调整了部分用水类别的部分水质指标值,包括浊度、BOD5、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总氯、总大肠菌群等;
e)调整部分水质指标监测频率和监测分析方法;
f)增加对监管部门执行标准的要求,包括“采样与监测”要求第三方对水质的采样监管、“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政府部门监管并鼓励制定水质达标考核办法和制定企业标准等;
g)独立设置“安全利用要求”章,结合新颁布的标识标准强化了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a)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取样与监测、安全利用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杂用水。
b)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1983)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eqv ISO 5813:1983)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 ISO 7875-1:1984)
GB/T 11897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eqv ISO 7393-1:1985)
GB/T 11898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 7393-2:1985)
GB/T 11913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1984)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idt ISO 5667-1:1980)
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1982)
GB/T 12999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1985)
GB/T 13200 水质 浊度的测定(neq ISO 7027:1984)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J/T 158-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的测定(BOD)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
HJ 506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neq ISO 5814:1990)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c)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GB/T19923-2005,定义3.2]
i.
城市杂用水 non-potable urban use
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用途的再生水。
ii.
冲厕用水 toilet flushing use
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再生水。
iii.
城市绿化用水 urban landscaping use
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庭院、公园、道边树及道路隔离绿化带、运动场、草坪,以及相似地区的用水。
iv.
道路清扫用水 street sweeping use
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扫除用水源的再生水。
v.
消防用水 fire protection use
用于市政及小区消防系统水源的再生水。
vi.
建筑施工用水 construction site and concrete production use
建筑施工现场的土壤压实、灰尘抑制,以及混凝土用水。
d) 水质指标
4.1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城市杂用水用户宜根据当地再生水厂水源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表2的项目。
4.2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还应符合GB18918的规定。
4.2 混凝土用水还应符合JGJ 63的有关规定。
4.3 用于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用水的悬浮物还应符合GB5008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