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全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城管委(局),“”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为推进全省城镇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城镇公厕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白兴雷
电 话:027-68873730
附件: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7日
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规范
前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厕所革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7〕69号)要求,针对全省城镇公共厕所长期存在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厕位紧张、卫生脏乱等如厕难题,按照“全面规划、补齐短板、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排运、资源化利用”的原则,省市县纵向协同攻坚,全面提升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以前期调研为基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有关做法和经验,考虑省内当前和今后的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先进省市标准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一般要求;4.公共厕所管理要求;5.公共厕所保洁要求;6.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7.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本规范自2018年9月17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本规范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9号;邮政编码:430015)。
本规范起草单位: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喻 晓 李 文 丁瑛韬 王 薇 汤建化 姜 维 朱志怀 白兴雷 赵 欣 吴 珂 余建国
目录
1 总则
1.0.1 为推进城镇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舒适的如厕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规定了本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的一般要求、管理要求、保洁作业与质量要求、标识标牌管理、监督管理与评价。
1.0.3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厕所参照执行。
1.0.4 本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公共厕所
指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未作特殊说明时,本规范所称“公共厕所”统指“城镇公共厕所”。
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
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0.4 固定式公共厕所
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包括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
2.0.5 活动式公共厕所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包括组装式公共厕所、汽车公共厕所、拖动式公共厕所。
2.0.6 无障碍专用厕位
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位。
2.0.7 水冲便器
用水冲洗的坐便器、蹲便器及小便器。
2.0.8 厕位
如厕的位置,根据便器的类别分为坐位、蹲位和站位。
2.0.9 第三卫生间
公共厕所单独设置的无性别限定,方便需要协助的人(如父母带异性的孩子,子女带异性的父母或异性服伺的体弱病残等)使用的厕所间。
2.0.10 公共厕所类别
一类公共厕所指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独立式公厕;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的附属式公厕。
二类公共厕所指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独立式公厕,以及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的附属式公厕。
三类公共厕所指其他街道和区域的独立式公厕。
2.0.11 服务提供方
为城镇公共厕所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2.0.12 公共厕所保洁员
公共厕所保洁员(以下简称保洁员),从事公共厕所设施、设备管理和保洁作业的专职人员。
2.0.13 周边环境
一般指公共厕所外墙5m以内的区域。
2.0.14 臭味强度
指人们通过嗅觉感觉到的气味的强弱程度。国内采用6级强度表示臭味强度:0级为无臭味;1级为勉强感觉臭味存在;2级为稍可感觉出的臭味;3级为极易感觉臭味存在;4级为强烈的气味;5级为无法忍受的极强气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