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现予公告。
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5月15日
附件 1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五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发布目录。通过目录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目录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产品目录的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第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8 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严格评价机构推荐程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由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目录调整建议,对相关标准制订、信息统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