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重、张弛、李斐、胡正峰、冯一舰、吴超、朱心宇、张婧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矿山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过程的修复效果后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682污染场地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块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又称场地。
3.2污染地块contaminatedsite
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地块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地块。
3.3可接受风险水平acceptablerisklevel
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
3.4原位修复in-situ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场地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5异位修复ex-situremediation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
3.6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sofconcern
根据场地污染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7目标污染物target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8修复目标remediationtarget
由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9地块治理修复sitecleanupandremediation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场地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
3.10修复效果评估siteremediationacceptance
在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完成后,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地块修复或风险管控是否达到预期要求并总体评估治理修复效果的过程。
3.11洁净区cleanarea
根据前期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地块内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且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区域。
3.12最大污染深度maximumcontaminationdepth
一定浓度的污染物在地下最大深度与地表的距离。
4基本要求
4.1效果评估实施根据评估对象、范围和周期的不同,可分为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和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三类。各个类型效果评估实施的具体要求参见第五至七章。
4.2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类型效果评估的地块治理修复,应根据治理修复过程特点,根据上述三类效果评估类型对修复过程进行细分,并在各个修复阶段选用适合的效果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汇总各阶段效果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修复工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5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5.1评估程序
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程序应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限,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六个步骤。评估程序流程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