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
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工信循〔2018〕14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评价机构:
为推动工业,促进全省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9日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在省内有分支机构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三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近三年内从事目录内相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业绩不低于3项。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评价机构与所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六)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条件。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经费保障。
(七)遵纪守法,诚实求信,保守企业秘密,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八)具备开展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评价机构的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合格的机构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根据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将审核合格的评价机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社会推荐,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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