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31号)要求,现将2019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以下简称“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计划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