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的规范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16日至4月3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和邮件等方式反馈。
联 系 人:李晓灵
联系电话:(0816)2247101
联系地址: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涪城路建设大厦15楼)
邮编:6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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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第五条 应当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倡导消费公众、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等按需取食、节俭用餐,从源头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环保、农业、商务、公安、卫生、教育、旅游、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施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行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信誉评定范围。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运输处置服务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市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建立电子台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餐厨废弃物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禁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三)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四)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在规定的收集时间内交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五)应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在当日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政府许可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三)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不得添加与餐厨废弃物无关的任何物质;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和外溢污水,并保持收运设备和工具完好、整洁、卫生;
(五)定期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