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于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四月十一日正式公布,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此办法的目的是推进和规范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该办法是对环境信息相关工作的全面规范,涉及到的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环境信息,而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及企业环境行为相关的信息则属于企业环境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保部门则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在公开环境信息时,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企业则应按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同样确保环境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维护更新信息、监督考核等工作。这些机构还负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的工作,并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在利用公开的环境信息时,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环保部门在公开环境信息前,需进行保密审查,并且发布信息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批准。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公众参与,提高环保部门的透明度,促使企业更积极地公开其环境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透明、公正、公平的环境保护未来。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系列环境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调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发生处置情况等。环保部门还需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固体废物的处理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等。
为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环保部门需根据信息的形成或变更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信息的编制、公布、申请、答复等环节。
在信息公开的方式上,环保部门应通过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为了更方便公众查询,环保部门还应编制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环境信息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和形式要求。
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应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如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信息不存在,应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公开的高效性,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经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公开环境信息的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公众了解环保部门的工作内容,提高透明度,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要求环保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环保信息服务。在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环保责任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规定,企业被鼓励自愿公开一系列环境信息。
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业公开包括企业环保方针、年度环保目标及其成效,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环保投资及技术开发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废物处理处置及废弃产品回收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自愿协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其他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其持续改进环保表现。
而对于那些被列入环保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第二十条要求它们公开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这些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这些环境信息,必须履行其环保责任,向公众展示其环保措施和成果。
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这些被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需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报备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公开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那些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第二十二条规定它们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这样的企业将会得到环保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等。
在监督和责任方面,第二十四条要求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而第二十五条则规定环保部门应每年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发现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以根据第二十六条进行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对于环保部门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费等,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特别针对那些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若不公布或未按规定的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公开其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注:以上内容纯属虚构,与实际法律法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