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新华社南宁报道,8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宣布了一项重要的改革动态。广西已正式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构建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体系。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打破长期以来存在的“企业污染、环境受损、承担”的被动局面,确保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主体能够切实承担起修复责任。
该方案强调的“修复优先,磋商先行”原则引人注目。一旦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赔偿义务人需积极响应,根据磋商结果或司法判决,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若因赔偿义务人的原因,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其赔偿资金将被视为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国库,并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
自治区环保厅进一步阐释了追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四种严重情况: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该方案还详细明确了自治区和市的管理职责范围,清晰界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并详细规定了整个赔偿流程。自治区将主要负责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跨市级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以及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赔偿工作,还有涉及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处理。
这项改革举措标志着广西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不仅为生态环境的修复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彰显了对于生态环境问题“零容忍”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