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矿业权人不履行环保等义务 可认定合同无效
中新德国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司法解释,对矿业权人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矿业权人在约定中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修复义务,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无效。
随着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一系列解释正式出台。针对德国德国网的提问,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详细介绍了该司法解释在环保方面的重点条款。
别涛指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环境的属性,在资源的勘查、勘探、开采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近期,中办国办通报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此类问题,地方党政部门和相关企业已经受到了严厉处理。
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法院也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据别涛介绍,该解释中有多个条款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其中,《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矿产资源的受让人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且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相关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矿业权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修复义务,或者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认定这些合同无效。对于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敏感区、脆弱区等特殊保护区,国家有着严格的保护政策,禁止在这些区域内进行生产开发。如果矿业权人在这些特殊保护区域内勘探开采,损害公共环境利益,人民法院同样会认定相关合同无效。
别涛强调,这些条款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并充分吸取了地方审判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在国土开采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破坏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些保护区之所以被划定,是因为它们具有特殊的生态价值,代表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如果开发权人只算小的经济账,而不考虑大的环境账、生态账,那么行政机关将采取行动,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履行职能,对相关合同进行认定和追责。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为我国的矿业权人设定了更高的环保标准。它不仅提醒矿业权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更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也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