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家 山东淄博2018年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名录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
淄环发〔2018〕39 号
各区环保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经开区安全环保局,文昌湖区安监环保局: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 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开范围
1、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全市范围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62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37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共68家,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单87家,共计454家。
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二、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三、公开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局负责辖区内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危险废物等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关停、取缔、拆除、搬迁、注销、更名等情况要备注说明。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四、公开时间
环保部门每年3月份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五、处罚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2、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3、不按照本公示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
4、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 31号)公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高度重视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方案措施,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应公开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保障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和完整性。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淄博市环保局将建立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淄博环境网站),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4月底前各区县环保局将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企业信息(附件2)统一上传淄博环境网站,各企业对自行发布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核。
联系人:崔立卿 邢坤
电 话:0533-3180400
附件1:淄博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名录。
附件2:2018年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3 月 7 日
附件 1:
淄博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名录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共 162 家)
序号 区县 企业名称
1 淄川区 山东宝塔新能源有限公司
2 淄川区 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
3 淄川区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淄川区 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
5 淄川区 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