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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最严污染防治:2017年前取缔主城区20吨以下

来源:www.huanbaole.com    编辑: 环保网     时间:2019-09-30点击:
:日前,从沈阳市环保局了解到,《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正式发布。旨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管理。

《通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而确定的。

主城区2017年底前取缔20吨以下

《通告》要求——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底前取缔主城区内2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严禁新建燃煤供热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燃煤设施,应当自行拆除。

未纳入《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2013-2020年)》的新增热源项目,必须采用清洁能源,临时燃煤设施,应当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燃煤供热锅炉房经营者可以采取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清洁能源供热经营。原锅炉房用地改变用途,可以用于开发建设或者发展自主经营。

取消燃煤设施拆除联网项目的并网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火电行业燃煤、燃油和燃气发电锅炉及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非发电蒸汽锅炉,烟尘、、氮氧化物全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非火电行业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通告》明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新建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所有已建项目应当在厂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在厂区和烟尘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和燃料油等燃料,用于加热沥青和骨料。

沈阳市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排放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0.8mg/m3;郊区及农村混凝土生产企业排放颗粒物浓度不得超1.0mg/m3。

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设封闭式储料场,用于堆放生产需用的骨料,应当安装喷淋抑尘装置,不得露天堆放;搅拌主楼、筒仓、斜皮带、砂石料厂及配料机采用全封装,确保整个搅拌站无粉尘溢出;厂区外围护应当使用高度大于2米的砖砌围墙或者彩钢板围墙,并确保牢固和整洁。

施工工地建围挡

《通告》要求——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县建成区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建设工程施工时易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或者洒水;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设围挡遮盖。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运输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严禁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在政府划定的绿标区域内,严禁黄标车辆行驶。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建委、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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