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矿山环保要求
来源:www.huanbaole.com 编辑: 环保网 时间:2025-09-12点击:
一、露天矿山管理
1. 实行采矿权总数和开采总量"双控"机制,新立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2. 严格选址限制,禁止在长江可视范围、居民聚集区等敏感区域新设露天矿山,矿区范围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等重叠。
3.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实施)要求更新管理规范,强化审批与日常监管。
二、磷矿地下水保护
1. 实施《磷矿矿山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落实"边开采边修复"原则,采用自然恢复与工程治理结合的方式。
2. 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推行"谁污染谁治理"责任制,企业需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监测计划。
三、环境整治措施
1. 噪音控制:强制使用低噪音设备,夜间禁止高噪音作业,需设置隔音设施并公示施工计划。
2. 扬尘治理: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矿区道路定期洒水,重点区域安装智能喷淋系统。
3. 建立"红黑榜"制度,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越界开采行为,举报最高奖励5万元。
四、绿色矿山建设
1. 省级政策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宜昌市每年安排50万吨磷矿指标奖励达标企业。
2. 推行24小时在线监测,20家大型矿山首批纳入监管,强化生态修复全过程管理。
五、生态修复要求
1. 分类管理在建矿山、闭坑矿山和废弃矿山,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
2. 修复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采用自然恢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修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