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与进程
1. 立法原则:环境保护税法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将原有排污费制度转为税收制度,旨在解决排污费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等问题。
2. 立法时间线:
2016年8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7年12月:颁布配套《实施条例》,明确具体操作细则。
二、核心内容要点
1. 纳税人范围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需纳税,但通过合规污水处理场所排放或合规贮存固体废物的情形除外。
畜禽养殖场达到省级规模标准且存在排污口的需纳税,但废弃物合规利用的可豁免。
2. 征税对象与税额
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税额标准见《税目税额表》。
地方可结合环境承载力上浮税额,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示例税额:
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5-1000元/吨。
3. 计税依据
污染物排放量以实际监测数据或核定方法为准;
非法倾倒或虚假申报的,按产生量计征。
三、实施意义
通过税收杠杆倒逼企业减排,形成"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约束机制;
不再征收排污费,实现费税制度平稳过渡。
如需查阅法规全文,可参考:[中国网《实施条例》]或[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