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施工场地颗粒物管控
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已于2024年8月1日实施,新建企业需直接执行,现有企业过渡期至2025年1月1日。
标准明确颗粒物监测点浓度限值、达标判断依据及监测要求,适用于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设施设计。
2. 制鞋工业VOCs治理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9-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企业落实源头防控、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重点管控VOCs排放。
3. 石灰、电石工业
执行国家标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已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半导体行业
《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4-2022)要求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项目则从2023年1月1日直接适用。
三、绿色工厂建设
合肥高新区2025年绿色工厂申报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环保、能源管理体系,优先支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或零碳工厂创建的企业。
申报需通过安徽省经信厅“工业云”平台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四、动态监管要求
企业需定期复审环保合规性,如大气污染物排放需填报许可限值(包括颗粒物、VOCs等),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提交数据。
如需具体行业标准文本,可访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合肥市官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