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
市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工业节能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武经信节能〔2016〕217号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全市工业节能减排,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现就2016年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申报资料
2016年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武汉市内工业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具体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内燃机系统节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回收利用、热电联产、工业副产煤气回收利用、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一)工业节能专项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应是在武汉市纳税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项目实施地点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完工时间在2015年,且投资额为200万元以上(含),年节能量为6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企业能源管理机构健全,能耗监测统计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4)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本年或上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2.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
2016年工业节能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武发改环资[2014]342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1.申报条件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都是在武汉市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良好规范;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中第二、三项规定的项目;
(3)项目实施地点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为2015年完工项目,申报时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年节能量可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4)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应在70%以上,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进行项目改造的企业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5)以下项目不予支持: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2.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年节能量,一次性给予600元/吨标煤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40%奖励给节能服务公司,60%奖励给节能改造企业(用能单位)。
3.申报资料
2016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