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关于2016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关于做好2016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切实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结合济南市实际及下一步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现将申报2016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6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重点围绕改造,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及其推广和示范,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清洁生产、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确定的其它节能项目及活动。
(一)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支持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公共建筑等节能重点工程。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屋顶分布式发电及节能社区(村镇)的建设等。
(二)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包括高效锅炉、水泵、风机、制冷、空调设备等节能通用设备,高效节能专用设备制造,电机、变压器、电光源等节能电气机械器材,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等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项目。
(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再制造工程项目建设;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利用“城市矿产”项目建设;再生水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等。
(四)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支持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重点耗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中心能力建设。向节能中介机构、组织购买服务。对按政府要求进行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能耗在线监测项目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节能环保示范区(基地)等予以奖励。
(五)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淘汰落后高耗能装备、设备。
(六)经研究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对单个企业的年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
(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通过山东省财政企业财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网上报送)。
(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节材等效果。
(五)项目投资。工业节能技术改造类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节能技术改造类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含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六)申报建设项目原则上为2015年以来实施的项目,应于2017年底前竣工投产,届时如不能完工,应向市经信委提出说明,申请延期。淘汰落后类项目为2015年以来实施并完成。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单位或者企业要如实填报申报资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自下一个申报年度算起)不得申报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二)2014年---2015年已连续2年享受过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不含奖励及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以及2016年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不含奖励性资金)的同一项目,不能申报2016年节能项目;每个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同专项。
(三)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
五、备选项目名额分配
各县(市)区、高新区各送项目数之原则上不超过6个。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