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比例:每股为人民币0.05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3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非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3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7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3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
●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已经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2016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4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610,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3元(含税),共计现金分配32,356,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3元,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77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7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