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
琼工信节〔2016〕154号
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2016年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作,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6年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重点围绕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等方面,以及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确定的其它节能项目及工作活动。
(一)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下同)。包括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开展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蓄能型供冷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及能耗信息化管控系统建设等节能工程。要求改造所依附的主体工程在改造前已稳定运行两年以上,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资源节约项目(简称“资源节约项目”,下同)。包括工业“三废”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蓄能型区域供冷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等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包括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锅炉替代改造项目。替代改造的原燃煤锅炉必须在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用,且替代改造后达标排放。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补助、奖励方式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节能改造项目。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对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资源节约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按原燃煤锅炉吨位,每蒸吨补助3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海南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由实施项目的企业(用户)方申报。(申报单位不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项目立项、能评、环评等审批手续及环评竣工验收手续须齐全。
(三)已获得过省级财政扶持方向相同或相近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四)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曾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验收清算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五)申报项目要求已经实施完成,并已形成稳定产值或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完工投产时间在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节能改造项目和资源节约项目以取得环评验收批复时间为完工投产时间,按规定不需要进行环评的,以项目实际建成并投入稳定运行的时间作为完工投产时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以实际完成改造并投入稳定运行的时间作为完工投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