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5〕547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文),规范节能量交易活动,现将《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2015年8月21日
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节能量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节能内生动力,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在其具体年度节能指标下,为实现节能义务而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三条节能量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节能量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五条交易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作为年度的提供方和储备方承担全省节能量交易储备和出让的交易工作,负责为我省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和投融资等服务,履行节能量登记、交易、见证、资金结算等职能。
第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节能量交易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交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节能量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七条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向节能量的出让方以及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交易主体
第八条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在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节能量交易主体,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
省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易主体的能源消耗量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
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