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以及以蒸、煮烹饪方式为主的不扰民的餐饮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单位cateringunit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经营者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3.2现有餐饮单位existingcateringuni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或在建的餐饮单位。
3.3新建餐饮单位newcateringuni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单位。
3.4重点控制区域keycontroldistricts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为重点控制区域。
3.5一般控制区域generalcontroldistricts
指除重点控制区域之外的重庆市行政区域。
3.6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餐饮油烟cookingfume
指食品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3.8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hydrocarbons
餐饮油烟排放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HJ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9餐饮油烟净化设备cookingfumeabatement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10污染物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pollutants
指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本标准中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计算公式为:
3.11环境敏感目标environmentallysensitivetarget
指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餐饮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及对象。
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点控制区域内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一般控制区域内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